申訴署轟教育局解讀法例寬鬆 從未審批數以百萬元計私校集資收費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1/14 12:08

最後更新: 2020/01/14 15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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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專員公署今發表兩項主動調查報告。(林宇翔攝)

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教育局審批直資學校和私校調整學費,以及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機制。報告發現,教育局作為監察學校運作的專責部門,一直以來並無審批私校收取學費以外的其他費用,做法與法例規定有矛盾。直到公署作出主動調查後,教育局再徵詢法律意見後,才同意該局應予審批。

私校籌集資金的計劃多樣化,在收取學費以外,還包括債券、建校費、提名權費、資本建設費等。申訴署不具名舉例兩間私校,當中私校X會向家長收取每年繳交、不可退還的「CAPITAL LEVY」(資本建設費),每年2萬元,用於校方工程或發展;或選擇認購學校各類公司債券,金額最高達300萬元且不可退還,但合資格學生可獲優先取錄。私校Y收費更貴,CAPITAL LEVY更達每年6萬元,或認購最貴的資本建設證書,收費高達500萬元,但學生也獲優先取錄。

公署轟教育局不審批 與法例相矛盾

公署指出,教育局多年來一直按早年的法律意見寬鬆解讀法例條文,認為私校收取可退還的其他費用,是私校與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,無須徵得局方批准。直至公署進行調查,就發現該局一直的做法,與《教育規例》規定有矛盾。

公署又稱,就不可退還的其他費用,雖然教育局在接獲私校申請後,會按學校的申請理據,包括其用途、學校及學生的需要、學校與家長的溝通、學校的財政狀況及其相關帳目等資料作出考慮;不過局方並未能清晰表述出申請機制、程序及審批準則,反映教育局並未全面掌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情況。

公署指教育局已向各私校搜集其收取各種其他費用的資料,大致完成初步分析,並擬進一步徵詢意見,為不同模式的其他費用訂定申請及審批程序,以及向私校作有關公布。

公署於調查報告提議,務須盡快制訂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更全面的申請及審批機制,並盡快向私校及相關持份者公布。教育局亦應建立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數據庫,以全面掌握情況。

教育局:構思監管措施須符合法例要求

教育局發言人回應稱,私校(包括國際學校)按自負盈虧的模式和市場運作的原則營辦,所有開支均由學校自行承擔。為配合教學、學校發展、改善設施和基建工程等的財務需要,部分私校會透過借貸和推行籌集資金計劃,包括債券、建校費、提名權費等形式,籌集相關經費。教育局注意到籌集資金計劃的形式趨向多樣化,會參考公署的建議,就私校收取其他費用進行檢視及改善現行監管措施,以期盡快制訂更全面的審批機制,以及建立有關數據庫。
             
發言人強調,在香港教育服務上,私校一直扮演獨特的角色。在構思監管措施時,本局須符合相關法例要求,同時亦須考慮學校的情況和需要,小心避免對私校的運作模式造成過分干擾,讓它們繼續發揮其應有角色。

責任編輯:吳卓峰